在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区块链企业处于难以判断是否适用某一法律约束的“灰色地带”。韩星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咨询组的姜珉周(音)律师参加11月12日举行的韩国·新加坡区块链研讨会,针对区块链的“证券性”、“是否属于电子金融交易”、“投机性”、“个人信息保护”、“特金法”等五大法律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注区块链是否符合《资本市场法》的“证券性质”

首先要关注通过区块链发行的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是否具备证券的性质。在平台内通过代币发行筹资,属于投资合同证券,可能被视为投资中介企业。因此,相关企业就需要申请金融委员会的许可或进行网络小额投资中介企业注册。

交换积分应限制用途

用发行的代币交换本平台积分或兑换货币,属于伴随着电子金融交易的代币经济,可能会被视为支付结算代理企业,需要在金融委员会注册登记。但对于代金券、积分等预付款形式的支付手段,如果能够限制购买的物品和服务范围,不直接涉及资金流动,仅存在电子信息处理的情况,可以不用进行支付结算代理企业注册。

不过,即便免除注册,相关企业也需要承担部分电子金融企业的义务。姜律师强调,“即便现在不属于相关法律的约束对象,提供积分、代币与法定货币互换业务的企业若想在以后扩大服务范围,也需要考虑注册问题”。

区块链游戏需关注“投机性”

区块链游戏需要关注内容是否存在“投机性”。游戏管理委员会(简称游戏委)表示,如果玩家不凭借能力和技术,而是凭借偶然获得的道具就可以实现金钱利益,就应当视同于非法的“投机行为”。

此前,游戏委在11月10日表示,韩国nodeBrick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游戏《Infinity Star》存在投机性,拒绝对其进行分级。Infinity Star本身没有发行代币,玩家可以利用道具制作材料,并将此兑换成基于以太坊的NFT(非同质代币),在外部交易所进行买卖。但游戏委员表示,这款游戏通过偶然的方式决定结果,并可以把偶然所得换成虚拟货币,属于投机性游戏。

姜律师表示,“这一情况是否可以视同于换钱,还存在一些疑问,但游戏委以该游戏的投机性为由,拒绝对其进行分级”,“这一决定同时说明,并不是所有区块链技术都会受到制裁,只有存在投机性的内容会受到限制”。

如何利用个人信息通过链下(off-chain)解决

使用个人信息的项目可能会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约束对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属于可以识别的信息,如果通过加密将个人变成无法识别的信息,就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是,如果可以“再次识别”,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利用加密信息和实际信息可以判断出个人特征,就会受到法律约束。就拿药店使用的处方药物系统来说,虽然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但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加密信息和已存信息进行匹配,从而判断出个人的特征,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在使用个人信息达成特定目的,或使用期限结束后,应对个人信息进行销毁。但上传到区块链中的信息无法永久删除。姜律师介绍称,“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链下(off-chain)、黑名单、硬分叉等方式废弃个人信息”。

代币发行公司应如何应对特金法

姜律师表示,“ICO(首次币发行)企业等代币发行企业是否需要关注根据FATF建议案制定的《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与使用的相关法律》(简称特金法)修正案,现在还不明确”。根据特金法规定,发行代币也可能被视为一种转移和买卖代币的行为。姜律师表示,“是否应当把代币发行企业纳入相关范畴,国际范围也还在进行讨论,现在还需要进一步观望”。

不过,交易所、OTC等企业都属于虚拟资产交易企业,需要在《特金法》生效后,首先需要履行申报义务。但这需要企业首先获得ISMS和实名认证账号。但是,申办实名认证账号的标准还不清晰,网络振兴院发行的ISMS也因为费用偏高,对于小企业来说,不太现实。

姜律师表示,“除此之外,区块链相关企业还需要关注《外汇交易法》、类似授信行为,如果存在共同购买的下游销售问题,还需要关注是否属于传销行为,此外,还需要注意白皮书内容的现实可行性,以及交易所上市日期等是否存在夸张广告等问题”。